《山東省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》已經2015年1月13日省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通過,現予公布,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。 第十八條 高層建筑內用火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: (一)不得在具有火災、爆炸危險場所吸煙或者使用明火照明、取暖; (二)不得燃放煙花爆竹; (三)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不得進行明火作業或者使用電(氣)焊作業; (四)賓館、餐飲場所的爐火、煙道等設施與可燃物之間應當采取防火隔熱措施,每季度至少對廚房排油煙管道進行一次檢查、清洗和保養,建立檢查和清洗記錄。 第四十四條 高層建筑內的賓館、餐飲場所的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對廚房排油煙管道進行檢查、清洗和保養的,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,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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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東省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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